緣起
針對核能發電特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核能電廠拆廠等作業,屬核能後端營運範疇,是長期性的工作,且大都發生在核能電廠壽命終了以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應預先收取適當之費用成立基金,並妥善保管運用,以確保爾後後端營運工作執行之經費無虞。
為確保未來核能發電廠關閉後所需拆廠,用過核燃料之運輸、中期貯存與最終處置,拆廠及電廠運轉期間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等後端營運工作之順利進行預作準備,臺灣電力公司於七十六年起,每年按當年度核能淨發電量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應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資金,作為未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需。
奉核
台電公司報奉行政院民國76年7年23日台(76)孝授二字第05255號函核定「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成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自76年度起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列後端基金,其動支並遵照行政院主計處之要求,依預算法第19條規定,於台電公司之附屬單位預算書加添附錄,編列後端基金之收支預計表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