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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用途

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發
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
三、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四、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之除役拆廠及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五、
必要之回饋措施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業務計畫說明

  1.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維持蘭嶼貯存場正常營運,保持良好及可用狀態;加強貯存溝之維護與防漏作業,以抑低滲水量;加強廢水之處理,並落實「零活度排放」之政策;汰舊換新或增購工安、輻防、電腦、交通設備,以加強工安、輻安、品質管制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辦理土地續租,做好敦親睦鄰、業務宣導工作。
  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辦理公投及選址調查等工作,以促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場址之選定。
  3.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完成「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2個護箱或模組之裝填及運貯,向主管機關(原能會)申請運轉執照。進行「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設備製造並配合相關之檢驗、試驗及監造等工作,向主管機關(原能會)申請進行試運轉。
  4.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綜整台灣地質環境暨近期研究成果;進行深層地質特性延續性調查研究;綜整地質處置合適性調查研究暨整體研究成果及處置設計與工程技術之國外資料;功能安全評估之變異情節發展與研析;啟運第二批用過核子燃料至國外再處理。
  5. 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以核一、二廠整個廠區為範圍,就需要拆除之工作內容(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並一併考量除役期程中(非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及除役後之廠址再利用,作出整體規劃,並依照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導則」規定編寫「核一廠除役計畫」及「核二廠除役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