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與完成核電廠除役作業,增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及核電廠地方周遭居民福祉,爰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必要之回饋措施」規定,及立法院主決議就核電廠地方周遭居民回饋應維持至核電廠除役完成為止之要求,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回饋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包括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專用倉庫及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 低放射性廢棄物:核能電廠運轉維護所產生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
(二) | 用過核子燃料:從核能電廠核反應器退出,存放在貯存設施,可直接運去再處理或最終處置的用過核子燃料。 |
(三) | 貯存設施:將低放射性廢棄物或用過核子燃料安全存放且得以再取出之設施。 |
(四) | 所在直轄市、縣政府:核能一廠、核能二廠之所在直轄市政府為新北市政府;核能三廠為屏東縣政府;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為台東縣政府。 |
(五) | 所在鄉(鎮、區)公所:核能一廠之所在鄉(鎮、區)公所為石門區公所;核能二廠為萬里區公所;核能三廠為恒春鎮公所;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為蘭嶼鄉公所。 |
(六) | 鄰接鄉(鎮、區)公所:核能一廠之鄰接鄉(鎮、區)公所為金山區公所與三芝區公所;核能二廠為金山區公所;核能三廠為滿州鄉公所、車城鄉公所及牡丹鄉公所;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則無鄰接鄉(鎮、區)公所。 |
(七) | 核電廠除役完成前:指核能一廠、核能二廠、核能三廠於除役階段依照其除役計畫完成核電廠廠址復原階段之前。 |
四、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以下簡稱年度回饋金)之計算:
(一) |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二百元;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六十元。 |
(二) |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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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能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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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除役專案回饋金(以下簡稱為專案回饋金):
(一) |
申請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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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專案回饋金之申請計畫應由各核電廠或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等之台電公司業務主管單位核轉送本會審核。 |
(三) | 專案回饋金之適用期間為自各核能電廠機組壽期結束次日起,至該核能電廠依照其除役計畫完成核電廠廠址復原階段為止。 |
五、年度回饋金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台電公司向本會申請,由本會撥付接受回饋之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
六、年度回饋金之運用:接受年度回饋之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其回饋金之收支應透過各該政府之預、決算辦理,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 | 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維修與營運。 |
(二) | 各該直轄市、縣及鄉(鎮、區)居民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補助事項。 |
(三) | 協助地方公益活動與福利措施,如:教育、獎助學金、學童營養午餐、急難救助、居民生活扶助、居民意外與健康保險、居家關懷、老人、兒少福利、身心障礙、偏鄉住民之福利措施與喪葬補助及交通(含社區巴士)補助等。 |
(四) | 地方公共地區環境安全、清潔與環境綠美化之營運費用。 |
(五) | 有助於提升與促進地方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如地方政府與立案社團於協助推動電力建設及政策推展之活動補助及相關必要設備與器材之購置;地方文化與教育、宗教、生態、農業、漁業、水產、環保、體育、觀光等推展計畫及活動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義警消節日慰問(勞)金等。 |
(六) | 與本回饋業務有關之委外規劃研究案經費;地方政府下設放射性廢棄物或除役監督團體之必要費用;地方政府聘雇用與本回饋金有關之臨時人員酬金。 |
(七) |
下列活動及對象不予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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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下列項目不予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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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回饋金之運用程序:
(一) | 接受回饋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前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之預、決算項目及金額。 |
(二) | 本會於年度撥款前依第四點第一項計算回饋金,並函告額度,接受回饋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提送審查資料,經本會審查後撥款。 |
(三) |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回饋金決算賸餘款,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回饋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
(一) | 申請回饋金之各單位,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者,應依預決算程序辦理。 |
(二) | 專案回饋金計畫執行完畢結算後,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 |
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規劃、施工、試運轉、運轉或放射性廢棄物遷移時,如遭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本會得視情形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回饋金給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政府、所在鄉(鎮、區)公所或鄰接鄉(鎮、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