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依行政院民國75年4月17日台(75)孝授二字第03510號函成立「台灣電力公司償債基金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與保管基金。 自民國88年會計年度預算起,「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更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改設「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
95年11月3日行政院以院授主孝二字第0950006437A號令發布,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三款條文及行政院主計處所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體例」條文「二、『管理會』設置原則」之規定,將本基金管理單位名稱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並依管理會一般體例將主任委員修正為召集人。
職掌
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會之任務主要為後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後端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以及後端基金運用情形之考核。至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則由台電公司依法令規定或工作性質之需研提計畫,報請本會核定後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