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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端基金FAQ

Q:

A:

何謂「核能後端營運基金」?及其成立目的?

針對核能發電特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核能電廠拆廠等作業,屬核能後端營運範疇,是長期性的工作,且大都發生在核能電廠壽命終了以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應預先收取適當之費用成立基金,並妥善保管運用,以確保爾後核後端營運工作執行之經費無虞,此即「核能後端營運基金」。
本基金成立係為確保未來核能發電廠關閉後所需拆廠,用過核燃料之運輸、中期貯存與最終處置,拆廠及電廠運轉期間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等後端營運工作之順利進行預作準備,台灣電力公司於76年起,每年按當年度核能淨發電量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應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之費用至核能發電後端基金管理會;109年度起台灣電力公司改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及經濟部核定之每年216.69億元固定金額提撥,作為未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需。
 

Q:

A:

核後端基金來源及用途為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二) 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
(三) 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四) 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之除役拆廠及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五) 必要之回饋措施。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 其他有關支出。

Q:

A:

核後端基金由何人監管?負責任務為何?

後端基金最初依行政院民國75年4月17日台(75)孝授二字第03510號函成立「台灣電力公司償債基金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與保管基金。
為使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更能接受政府及民意機關監督,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自民國88年會計年度預算起,改制為經濟部主管之非營業基金,更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並設「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復依行政院相關規定於95年11月3日更名為「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
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會之任務主要為後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後端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以及後端基金運用情形之考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由後端營運業務執行機關(構)(目前為台電公司)依法令規定或工作性質之需研提計畫,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負責執行。

Q:

A:

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成員、組織、分工為何?

依行政院核定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前項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會務執行組織置執行秘書一人;分財務組、會計組及業務組辦事,就經濟部或後端營運業務執行機關(構)(目前為台電公司)派員專任或就現職人員兼任之。

Q:

A: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發放標準、用途為何?

適用「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包括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專用倉庫及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
核電廠除役完成前:指核能一廠、核能二廠、核能三廠於除役階段依照其除役計畫完成核電廠廠址復原階段之前。

年度貯存回饋金由後端基金支應:回饋對象包括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鄉(鎮、區)及其鄰接鄉(鎮、區),每年由台電公司依上一年底貯存之放射性廢棄物數量,向後端基金提出申請,並由後端基金管理會直接撥付。各項回饋金區分列如下:
(一) 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
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二百元;設施各鄰接鄉(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年度回饋金為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每桶新臺幣六十元。
(二)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之回饋金:
 

接受回饋者

 

 

貯存方式

設施所在

(鎮、區)公所

設施各鄰接

(鎮、區)公所及所在直轄市、縣政府

濕式貯存回饋金計算方式

每年依上一年底實際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計:

每公噸鈾新台幣15,000

每年依上一年底實際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計:

每公噸鈾新台幣4,500

乾式貯存回饋金計算方式

興建階段

全部一次新台幣6,000萬元

全部一次新台幣3,000萬元

執行熱測試作業 第一只熱測試密封鋼筒裝填完畢,並順利運抵乾式貯存場就定位後全部一次新臺幣六千萬元。
依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三萬元。
第一只熱測試密封鋼筒裝填完畢,並順利運抵乾式貯存場就定位後全部一次新臺幣三千萬元。
依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九千元。

試運轉階段

試運轉作業完成後之奬勵金為全部一次新臺幣1,200萬元,及依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3萬元

依上一年底實際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計:每公噸鈾新台幣9,000

運轉階段

每年獎勵金新臺幣1,200萬元及依設施上一年底實際貯存之用過核子燃料每公噸鈾新臺幣3萬元 

每年依上一年底實際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計:每公噸鈾新台幣9,000元

(三) 核能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金:
1.家園復育回饋金:自中華民國107年度起至各核能電廠壽期結束前,對於非受迫因素而有停機或降載致減少發電量,導致當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與本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總額較其穩定運轉三年均數有所減少之特別狀況者。
2.除役期間回饋金:自各核能電廠機組壽期結束次日起至依照其除役計畫完成核電廠廠址復原階段之前,導致當年度台電公司促協金與本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總額較其穩定運轉三年均數有所減少之特別狀況者。
3.各核能電廠有前二目情形之一時,由本會計算其減少之金額,撥付予所在鄉(鎮、區)公所及鄰接鄉(鎮、區)公所。
(四) 接受回饋之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其回饋金之收支應透過各該政府之預、決算辦理,其運用範圍如下: 
1.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維修與營運。
2.各該直轄市、縣及鄉(鎮、區)居民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補助事項。
3.協助地方公益活動與福利措施,如:教育、獎助學金、學童營養午餐、急難救助、居民生活扶助、居民意外與健康保險、居家關懷、老人、兒少福利、身心障礙、偏鄉住民之福利措施與喪葬補助及交通(含社區巴士)補助等。
4.地方公共地區環境安全、清潔與環境綠美化之營運費用。
5.有助於提升與促進地方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如地方政府與立案社團於協助推動電力建設及政策推展之活動補助及相關必要設備與器材之購置;地方文化與教育、宗教、生態、農業、漁業、水產、環保、體育、觀光等推展計畫及活動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義警消節日慰問(勞)金等。
6.與本回饋業務有關之委外規劃研究案經費;地方政府下設放射性廢棄物或除役監督團體之必要費用;地方政府聘雇用與本回饋金有關之臨時人員酬金。

Q:
A:

核後端基金之收支運用資訊是否公告?
核能後端營運基金之基金累積情形、基金運用情形、基金歷年財務資料、財務報表/預決算書、公告支出項目等財務與會務運作項目,皆詳實公佈於官網上,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公開透明。

Q:
A:

核後端基金會議是否公開透明?
歷次會議紀錄均上網公告。
https://www.nbef.org.tw/page.php?level1_id=3&level2_id=21

Q:
A:

核後端基金支出是否合理、合法且受人民監督?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均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立院三讀通過後動支、執行、審核及公告,並將相關財務報表、預決算資料公告於網站。

Q:
A:

核後端基金是否每年提撥,確保支用無虞?
為確保爾後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之經費無虞,台電公司報奉行政院核定「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76年度即開始估算後端營運工作所需之總費用,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列後端基金。109年度起改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及經濟部核定之每年216.69億元固定金額提撥,以供未來後端營運工作所需,「基金歷年財務資料」均公告於本網站供民眾查閱。
https://www.nbef.org.tw/understanding_finance.php

Q:

「歐洲核廢料帳單嚴重超支、近10兆台幣天價」,台灣(後端費用)如何足夠呢?

A:

(一) 根據最新歐盟執委會報告,在全盤檢視整個核電生命週期的成本後,評估歐洲的核廢料管理和核電廠除役費用為2,530億歐元(約9兆2,850億新台幣)。 
(二) 此篇報告提及之總除役機組數為141座,平均每部機組為新台幣658.51億元,計算六部機組總費用為3,951.06億新台幣。 
(三) 我國六部機組的核廢料處置和核電廠除役費用估計為4,729億元,若比照歐盟核廢處理方式,加上新增核廢料專責管理機構經費,及增加乾貯室內貯存設施等費用,則我國核廢料處置和核電廠除役費用其實與歐盟最新的估算結果相當。

Q:

核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是否已含中期貯存費用?

A:

(一) 核後端營運基金係用以支付國內核後端營運工作所需之所有費用,於74年所規劃之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即規定核能後端營運工作係指核能電廠壽命終期之除役拆廠以及核能電廠運轉產生之廢料、用過核子燃料之包裝、運輸、貯存、處理及處置等工作,該等工作所需之設備購置、工程營繕、運轉維護等相關費用皆由後端基金支應。
(二) 台電公司民國76年時即以當時核後端營運計畫最完整的瑞典作為參考基準,參照我國核能發電預估相對應部分之放射性廢棄物數量,估算我國後端營運工作所需之總費用及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當時即將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所需之相關費用納入,提列後端基金。
(三) 隨著國內外相關法規要求、國際現況、發展趨勢及核能後端營運情節之變化,台電公司曾多次重估後端營運總費用及計算分攤率,歷次估算之後端營運工作項目皆包含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

Q:

目前核後端基金,有七成已被台電借用,屆時除役時,台電能馬上拿出錢嗎?  

A:

(一) 核後端業務為一長達百年以上工作,台電公司已先預估所需要之總費用,各計畫在核定之預估金額內撙節支用。業務人員按計畫分年編列預算送立院審議執行。財務人員會依業務推動所需事先規劃現金流量,並不會造成基金經費不足支應之情事。
(二) 因現階段核能後端營運工作支用經費不多,除少數現金供業務之需,在不影響核能後端營運工作,並兼顧基金保管安全與孳息原則下,核後端基金未動用餘額之運用,依規定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另以較高利率貸予台電公司,亦為提高本基金穩當收益的選項之一。
(三) 為確實遵照97及98年度立法院審議附屬單位預算所提決議,貸予台電公司之比例逐年降低,以不超過80%為原則,99年起核後端基金貸與台電公司之比例已降至79%,以後逐年下降,105年已降至56%。另已依立法院審查台電公司108年預算決議,至110年內貸予台電公司之比例降低至50%。

Q:

核後端基金管理委員會幾乎為經濟部及台電官員,此成員分配比例是否恰當?

A:

依本會「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本會107年度以前委員組成為含專家學者2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代表僅各1人,餘為核能後端業務主管機關之代表。自107年經濟部修正本會「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確規範委員之組成,本會已依該辦法聘請委員。
109-111年度任期之委員共計14位,政府機關代表6位(含召集人),台電公司並未擔任委員,其餘8位均為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運做迄今尚稱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