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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針對核能發電特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核能電廠拆廠等作業,屬核能後端營運範疇,是長期性的工作,且大都發生在核能電廠壽命終了以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應預先收取適當之費用成立基金,並妥善保管運用,以確保爾後後端營運工作執行之經費無虞。
為確保未來核能發電廠關閉後所需拆廠,用過核燃料之運輸、中期貯存與最終處置,拆廠及電廠運轉期間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等後端營運工作之順利進行預作準備,臺灣電力公司於七十六年起,每年按當年度核能淨發電量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應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資金,作為未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需。


奉核
台電公司報奉行政院民國76年7年23日台(76)孝授二字第05255號函核定「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成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自76年度起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列後端基金,其動支並遵照行政院主計處之要求,依預算法第19條規定,於台電公司之附屬單位預算書加添附錄,編列後端基金之收支預計表送立法院審議。


更名
為使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更能接受政府及民意機關監督,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嗣經經濟部民國86年12月26日經(86)計字第 86039860 號函轉行政院民國86年12月10日台(86) 孝授二字第11311號函,「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自民國88年會計年度預算起,改制為經濟部主管之非營業基金,更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並設「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本基金係自核能發電之售價收入提撥部分財源等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各年度之預算亦均經由立法院審議; 決算由審計部審定,並向立法院報告,接受監督,使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更為公開透明。
95年11月3日行政院以院授主孝二字第0950006437A號令發布,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三款條文及行政院主計處所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體例」條文「二、『管理會』設置原則」之規定,將本基金管理單位名稱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並依管理會一般體例將主任委員修正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