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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申撥作業注意事項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1051027日發布

一、

本申撥作業注意事項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以下簡稱:貯存回饋要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相關規定訂定,其作業流程如附圖(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申撥作業流程圖)

二、

依貯存回饋要點第三點規定,其所撥付「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以下簡稱:貯存回饋金)之對象為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政府、貯存設施所在鄉(鎮、區)公所、鄰接鄉(鎮、區)公所。

三、

貯存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接受貯存回饋金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將回饋金納入其預、決算程序辦理。

四、

貯存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貯存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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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維修與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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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直轄市、縣及鄉(鎮、區)居民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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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地方公益活動與福利措施,如:教育、文化、獎助學金、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老人、兒少福利、身心障礙、偏鄉住民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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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與營運,以促進地方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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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活動及對象不予補(捐)助:

1. 宴遊活動或特定選舉相關活動。

2.非屬勸募條例所定勸募團體之勸募。

3.辦理內容涉及動物虐待或違反動物保護法。

4.公務部門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之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5.公務部門員工及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回饋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6.社團自強活動旅遊、營利展售會、個人展藝等。

7.申請對象為非本國團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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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項目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用(與回饋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

3.行政機關經常性之油費、電費(地方行政區內公共用電除外)、瓦斯費、水費(原住民地區除外)

4.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5.監視系統LED 電動顯示板。

6.地理資訊系統。

7.農漁會基層金融設備。

8.出國相關費用。

9.政治獻金。

10.委外之規劃研究案(與本回饋金有關之規劃與研究案件除外)

五、

受補助單位接獲貯存回饋金核准通知函,應於當年度內備妥相關資料函本會「請撥款」作業。應備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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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准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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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請款單(如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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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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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後端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彙總表(如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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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以前年度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結算明細表(如附表4)

六、

受補助單位接獲本會「貯存回饋金-申請通知函」及「貯存回饋金-核准通知函」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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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貯存回饋金-申請通知函」時:

未編列完成「貯存回饋金」預算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審查文件:

1.執行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如附表2)(請註明為草案)

2.申請後端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彙總表(如附表3) (請註明為草案)

3.若因單位現行規定,無法於當年度提出編足撥付數之詳細計畫者,應先於附表2-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中註明預計於次年度辦理之項目(請註明為草案)。惟此項目應列入撥付年度計算使用期限,以免混淆賸餘款應繳回年限。

 

已援例編列完成「貯存回饋金」預算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審查:

1.執行後端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如附表2)

2.申請後端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彙總表(如附表3)

3.若因單位現行規定,無法於當年度提出編足撥付數之詳細計畫者,應先於附表2-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中註明預計於次年度辦理之項目(請註明為草案)。惟此項目應列入撥付年度計算使用期限,以免混淆賸餘款應繳回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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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本會「貯存回饋金-核准通知函」:

1.應按核准通知函內容將貯存回饋金納入當年度預、決算辦理,並於當年度內備妥相關資料(如:前述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函送本會辦理「請撥款」作業,若因民意機關無法在年度結束前完成預算審查,該單位應先函告本會保留預算方式,嗣獲得民意機關審竣應檢附第五點規定文件送本會辦理請撥作業,逾當年度請撥者,不予受理。

2. 「貯存回饋金-核准通知函」已載明未經核准之計畫項目,應於當年度內依規定重新檢附申請貯存回饋金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接獲本會核准通知函後,應按核准內容將貯存回饋金納入當年度預、決算辦理。

七、

檢附貯存回饋金各項申請及請撥款之相關文件(如預算書、決算書、民意機關核准函證明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等)時,如係影本者,每頁須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核章。

八、

經核准貯存回饋金之計畫項目,受補助單位於辦理計畫採購時,應事先確認檢查是否與已核准回饋金計畫項目相符,不符者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或註銷手續。

九、

變更及註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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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無法確實依已核准之計畫項目執行,得申請變更計畫項目手續。

2.貯存回饋金之計畫項目案件已完成者,不得申請變更計畫項目。

3.申請變更計畫項目應於計畫採購或執行前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原則,並應備文詳述具體變更理由。

4.申請變更之計畫項目應屬原核准之「工作計畫用途別科目」項下始得受理。

5.應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變更手續,由本會審議。

6.接獲本會同意變更核准通知函後,應按核准變更內容將其回饋金納入當年度預、決算辦理。

7.逾當年度申請變更貯存回饋金之計畫項目者,不予受理。

8. 「貯存回饋金」申請變更計畫應檢附之文件:

        (1)    「申請後端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變更彙總表」(附表5

        (2)    「申請後端基金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個別計畫變更明細表」(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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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銷注意事項;

1.經核准之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於年度結束辦理決算保留數,其保留數於撥付年度起算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不再續保留,並予以註銷結案。

2.經核准之貯存回饋金計畫項目已申請註銷者,不得再申復核准。

十、

賸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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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回饋金決算賸餘款,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回饋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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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回饋金決算賸餘款,應開立本會抬頭支票「限存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401專戶」乙紙,繳回本會。

十 一、

停止補助: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規劃、施工、試運轉、運轉或放射性廢棄物遷移時,如遭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時,本會得視情形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貯存回饋金給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政府、所在鄉(鎮、區)公所或鄰接鄉(鎮、區)公所。

十二、

受補助單位領受回饋金之支用執行情形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9款規定辦理。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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