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規章條款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 經濟部令107年1月10日經營字第10603821520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2. 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止。

 

第三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公告及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