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三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公告及總說明